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1 年度壢簡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被   告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10 元,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限其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1 紙、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是原告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未 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