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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1 年度壢簡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游阿勇 被 上訴人 張盛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盛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90 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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