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591號
原 告 銳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
被 告 兆利永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永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87,077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於
訴訟繫
屬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6,364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45頁)。核其變更顯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允許。
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間統包興建台灣自來
水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自來水公司)之「大溪鎮復興里10鄰大
灣坪供水延管工程」(下稱供水延管工程),該工程有關機
電工程部分(下稱
系爭工程),則由被告發包予原告承作。
兩造於100 年1 月間約定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契約),
工程總價金額為908,000 元,原約定分4 期給付,嗣更改為
每一期30萬元,原告於每一階段工程完工後即向被告請款,
被告並同意給付工程所用設備之代購追加款。被告已分別於
100 年2 月16日、同年6 月2 日給付第一期工程款30萬元、
第二期工程款30萬元
暨代購材料費32,054元,計332,054 元
,並將
上開款項匯入原告土地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又系爭工程已於100 年11月
間完工,供水延管工程亦經台灣自來水公司驗收,且被告已
向該公司領取全部工程款項,
惟被告
迄今尚積欠第三期工程
款308,000 元及代購追加款78,364元未給付,屢經催討,未
獲置理。為此,爰依承攬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如住文第1 項所示。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台灣自來水公司
工程契約、系爭契約、系爭帳戶匯款紀錄、請款單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8 至20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對原告
主張之前開事實,視同
自認,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承攬
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第三期工程款308,000 元及
代購追加款78,364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業於101 年7
月11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
第41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01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
六、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請求被
告給付386,3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7 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