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78號
原 告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宏
被 告 兆豐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9,310元,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978 號民事裁定限其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2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前揭裁定1 紙、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是原告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
惟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可憑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