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號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471,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