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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4,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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