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小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