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奕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1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
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