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胡水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柒
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
準用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
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