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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小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胡水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 2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5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 表1 紙足憑,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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