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新竹縣私立庫奇幼兒園
法定
代理人 彭鈺梅
被 告 第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預付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