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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小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新竹縣私立庫奇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彭鈺梅 被   告 第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預付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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