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883號
原 告 豐轍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明全
被 告 安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伊頻
訴訟代理人 顏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