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8號
原 告 全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雲
被 告 頂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