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83號
原 告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劉允中
被 告 趙錦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
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趙錦懋偽造其弟趙錦文之身分證件,以趙錦
文之名義於民國96年7 月底至8 月初陸續向原告購買三菱重
工冷氣數批,總價合計新台幣(下同)812,763 元,
惟被告
僅於96年10月8 日支付訂金229,698 元後,即藉詞拖延不付
,
嗣被告再以趙錦文名義於97年9 月5 日立訂同意書,承諾
於97年9 月25日前付清全部餘款,然被告於97年7 月18日僅
支付108,850 元後,又拒不支付餘款435,400 元,屢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及同意書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
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趙錦懋偽造其弟趙錦文之身分證件,以趙錦文
之名義於96年7 月底至8 月初陸續向原告購買三菱重工冷氣
數批,總價合計812,763 元,惟被告僅支付訂金229,698 元
後,即藉詞拖延不付,嗣被告再以趙錦文名義訂同意書,承
諾付清全部餘款,然被告僅支付108,850 後,又拒不支付餘
款435,400 元
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明細表、
還款同意書及本院檢察署100 度偵字第12570 號起訴書為證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