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凌國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92,500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