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名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忠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被 告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
復原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