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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502號 原   告 龍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 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 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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