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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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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591號 原   告 昆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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