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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95號 原   告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曾珮蓁 被   告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訴訟代理人 徐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 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具備前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持有訴外人振立成 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准予強制執行,是系爭本票確實由被告持 有並主張權利,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債權對其存在,顯然 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訴外人振立成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系爭 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並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系 爭本票上之金額欄雖有原告之印章,然此是因原告為振立成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在該處蓋章是在金額後方當作句點,避 免他人增添,並無發票人之意,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在票面蓋章,與振立成有限公司為共同發票 人,應負發票人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 之位置,但必須在支票應行記載事實以外之其他當處所為 之,方得視為發票行為。上訴人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 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念,係屬防止塗改作用,似非發票行 為,原審遽認其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751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判例雖係針對支票而作成,然票 據法第120 條第1 項亦未對本票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位置規 定,是以上開判例要旨於本票中亦可參酌。 ㈡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就原告是否應負發票 人責任存有疑義。觀諸卷附系爭本票,其下方之發票人欄有 列兩欄,以電腦打字列印振立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 原告之名字,並於該電腦列印之文字上蓋「張鳳珠」、「振 立成有限公司」之印章,認振立成有限公司為系爭本票之 發票人,而原告此部分的章是以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完成振立 成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原告雖另蓋有「張鳳珠」之章,然 查該章之位置緊鄰於金額欄中「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之後方 ,並且偏票面上方,已接近受款人之欄位,與發票人欄位不 相近。此外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雖已蓋有振立成有限公及原 告之小章,然其旁或下方並非無空間可為共同發票之簽章, 若原告確實有共同發票之意,當可在發票人欄位之空間為之 ,無庸蓋於金額欄後方,堪信原告於金額欄蓋章之用意應係 在防止金額遭竄改或增添。復參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壢簡 字第398 號所提出振立成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訴外人林淑卿 為受款人之另紙本票(見該卷第26頁),除於發票人欄填具 振立成有限公司之名稱及原告姓名並加蓋大小章外,亦另於 金額欄之金額後方加蓋「張鳳珠」小章,堪認原告確實有於 公司票之金額後方加蓋「張鳳珠」小章以防止本票金額遭塗 改之習慣,綜依原告「張鳳珠」小章簽蓋於系爭本票之位置 、間隔等情難認原告於金額欄後方之蓋章屬系爭本票共同 發票之行為,原告既非系爭本票發票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 任。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 ┌─┬───────┬──────┬───────┬────┬───────┐ │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號│ │(新台幣) │ │ │ │ ├─┼───────┼──────┼───────┼────┼───────┤ │1 │99年2 月10日 │30萬元 │100 年12月10日│CH665040│能率倉儲設備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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