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順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