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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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