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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樹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21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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