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樹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寧致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215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