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6號
原 告 合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善灝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雄律師
被 告 徐福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
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