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81號
原 告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若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