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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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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2 年度壢簡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81號 原   告 乙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桀爾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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