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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司壢簡調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徐茂才 聲 請 人 徐盛武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余樹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4,400元【暫以聲請人陳報   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   計算式:546 平方公尺(即60+486/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6,400元=25,334,4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伍仟元。逾期未補正,   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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