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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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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司壢簡調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徐茂才 聲 請 人 徐盛武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余樹田律師 相 對 人 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103 年 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本件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而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23日送達 聲請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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