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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小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敦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秀才 被   告 古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本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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