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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小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千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七星花園旅舘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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