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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52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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