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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壢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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