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祥昱機電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許玉虎
被 告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程
訴訟代理人 吳裕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說明其所提供之工地日報表
、交通部臺灣國道高速公路局竣工數量計算書、結算明細表
等證物與本件訴訟之關聯性,並提出答辯理由到院。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