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庭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博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8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