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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庭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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