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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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