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