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林道鴻
何文雄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