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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林道鴻       何文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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