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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悅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天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蔡依寧律師       宋雲揚       李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蔣盛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譽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邱昭華、張曦 文、張瓊文、張湘翹、汪政弘、吳維煌、范瑞雲、曾奕翔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4,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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