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悅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天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依寧律師
宋雲揚
李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蔣盛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譽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邱昭華、張曦
文、張瓊文、張湘翹、汪政弘、吳維煌、范瑞雲、曾奕翔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4,50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