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原 告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祖修
原 告 宏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
律師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智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