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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壢簡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原   告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修 原   告 宏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智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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