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洪文斌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
自以「
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
訴或
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
准許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永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第三人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向本院
起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65 號受理在案(下稱
系
爭訴訟事件),
惟相對人於102 年11月25日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88405 及97067 號(併入前
案執行)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已
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
分公司之存
款
債權,一旦移轉,勢難回復原狀,對聲請人損害甚鉅,聲
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訴訟事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已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崁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永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復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系爭訴訟事件
審理等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訴訟
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永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固以相對人
為
被告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聲請人本身則
迄未對相對
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永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
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倘若本件有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情形,永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自得以已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
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