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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邱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張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村路○ 段 ○○○ 號7 樓之2 ,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 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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