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竑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