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賴淑慧
被 告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合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間簽訂投資同意書(下稱
系爭投資同意書)
,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將新台幣(下同)10萬元,存入
被告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 ,依
系爭同意書第7 條第2 項約定,募資期滿二年內若未完成上
市計劃(預計2011/12/31),被告公司則無息退還本金予原
告。
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0萬元,及自9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ㄧ)原告於98年間以10萬元之價格投資被告公司,而現以公司
未完成上市計畫為由,請求被告退還98年間投資被告公司
之資金。然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公司不得將股款退還予
股東,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不得收買自己之股份。故
本案被告認若買回被告公司股份,或將其股款發還原告,
均有違公司法之規定。
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所主張被告
全數買回被告公司股份
於法不合。先位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ㄧ)
退步言之,縱 釣院認本案無公司法之
適用,按買賣
標的
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此為
民法第369 條明定。又因契
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著有明文。故被告若需買回原告
所
持有之被告公司股份,此買回行為應屬民法上之雙務契
約,原告有轉讓被告公司股份予被告之義務。故被告依
上
開規定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請求於被告買回公司股份之同
時,原告需轉讓其所持有之全數股份,共計7,216 股予被
告。
備位聲明:原告應於被告退還10萬元之同時,移轉原
告所持有之全數被告公司股份(共計7,216股)予被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投資同意書、存款憑
條等件為證(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83號
支付命令卷第
6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為真實。
惟被告以公司法之
相關規定,亦即被告公司不得將股款退還予股東等前詞置辯
。
經查,按股份有限公司除依公司法第158 條、第186 條及
第317 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同
法第1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
,為
強制規定,違反此項規定之行為,應屬無效,最高法院
72年
台上字第289 號
裁判意旨
參照。次按公司應收之股款,
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
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
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為之出資,均為該公司之資本
,股東除得將股份轉讓外,自無向公司請求返還股款之權利
,
如股份有限公司任意將股款返還股東,即有違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曾約定募資期滿
二年內若未完成上市計劃(預計2011/12/31),被告公司則
無息退還本金予原告,惟原告出資即為被告公司之資本,原
告除得將股份轉讓外,並無向被告公司請求返還股款之權利
,原告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股款,不符公司法第158 條、第
186 條、第317 條規定公司得收回、收買股份之情形,兩造
間
縱有原告
所稱之約定,亦因違反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強
行規定而屬無效,是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無息退還本
金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自9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