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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黑貓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45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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