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黑貓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45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