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邦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