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邦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