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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明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熙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銀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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