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鎧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6,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