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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6,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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