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時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