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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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