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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軒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 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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