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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軒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揚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訴人已於105 年10月18日收受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 此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中 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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