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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   告 佟旻達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日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豊文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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