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陳銀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先偽造「林津津」名 義之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後,再冒用「林津津」名義持向 原告申請發給信用卡,致受僱於原告之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因而核發寄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 系爭信用卡),而於系爭信用卡偽造「LIN CHIN CHIN 」簽 名署押,並於有效期間內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 子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 (共13次),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購物,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 ,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N CHIN CHIN 」之 簽名署押,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分別均陷於錯誤,而允 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各詐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1,00 3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 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 子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 (共5 次),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消費,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 ,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N CHIN CHIN 」之 簽名署押,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分別均陷於錯誤,而允 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各詐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1 萬0,270 元,足以生損 害於林津津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三所示之大 潤發湳雅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購物,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 雅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 -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陷於 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 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2 萬9,698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雅店確認 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㈣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七 星國際旅館,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消費,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 旅館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 -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陷於 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 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3,400 元, 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旅館確認持卡 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㈤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五所示之大 潤發中壢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購物,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 壢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 -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而 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 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1 萬6,705 元,足以 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確認持卡人身 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㈥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六所示之碧 雲天旅館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 名義消費,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碧雲 天旅館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 偽造「LIN CHIN CHIN 」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 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 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3, 960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 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 ㈦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七所示之16 8 旅館,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消費 ,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168 旅館人員 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LIN CHIN C -HIN」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 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 續詐得如附表七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1,880 元,足以生損 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168 旅館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 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㈧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八所示之大 潤發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名義 購物,接續均持該係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 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LIN CHIN CHIN 」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陷 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 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八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2 萬3,24 4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確 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㈨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九所示之中 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 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系爭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 即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 費簽帳單上偽造「LIN CHIN CHIN 」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 商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 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九所示之刷卡金 額,共計731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中油 公司中壢工業區站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 管理之正確性。 ㈩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十所示之碧 雲天旅館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 名義消費,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碧雲 天旅館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 偽造「LIN CHIN CHIN 」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 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 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十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2, 230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 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 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 女子接續於附表十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十一所示 之大潤發中壢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 」(即林津津) 名義購物,接續均持系爭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 發中壢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 「LIN CHIN CHIN 」之簽名署押,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 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被告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 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6,45 0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確 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綜上,因原告與上開特約商店均有代墊付刷卡消費款之約定 ,原告已將該消費款墊付予特約商店,致原告受有共計29萬 9,571 元(計算式:20萬1,003 元+1 萬0,270 元+2 萬9, 698 元+3,400 元+1 萬6,705 元+3,960 元+1,880 元+ 2 萬3,244 元+731 元+2,230 元+6,450 元=29萬9,571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9,571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65頁至第 79頁);且被告上開所為,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938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4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74 號 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2頁),本院並依 職權調閱前開刑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及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偽造「林津 津」名義之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後,再冒用「林津津」名 義持向原告請領發給系爭信用卡,冒用「LIN CHIN CHIN 」 (即林津津)之名義持系爭信用卡消費,實施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前揭商店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原告 因此代墊信用卡消費款29萬9,571 元,致原告受有財產之損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故意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萬9,571 元,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 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04 年6 月5 日送 達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5頁) ,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依照前開法律規定,被告應負遲延 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依法 定利率即年息5 %計付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被告冒名請領及盜刷系爭信用卡之行為,並已造 成原告之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萬9,571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6 月6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原告雖為假執 行宣告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0月27日│賓馳汽車 │10萬元 │ ├──┼──────┼──────────┼─────┤ │ 2 │97年10月29日│EASY-SHOP 龍潭北龍店│6,939元 │ ├──┼──────┼──────────┼─────┤ │ 3 │97年10月30日│大同電訊龍潭門市 │3萬4,287元│ ├──┼──────┼──────────┼─────┤ │ 4 │97年10月31日│正晟加油站 │500元 │ ├──┼──────┼──────────┼─────┤ │ 5 │97年11月1日 │愛莉園有限公司 │1,200元 │ ├──┼──────┼──────────┼─────┤ │ 6 │97年11月1日 │永富加油站 │830元 │ ├──┼──────┼──────────┼─────┤ │ 7 │97年11月3日 │台亞中新店 │766元 │ ├──┼──────┼──────────┼─────┤ │ 8 │97年11月4日 │車容坊加油站百鼎店 │486元 │ ├──┼──────┼──────────┼─────┤ │ 9 │97年11月5日 │鎧揚通信-遠傳電信 │1萬3,369元│ ├──┼──────┼──────────┼─────┤ │ 10 │97年11月19日│枋寮加油站 │500元 │ ├──┼──────┼──────────┼─────┤ │ 11 │97年11月19日│家樂福中原店 │3萬5,460元│ ├──┼──────┼──────────┼─────┤ │ 12 │97年11月20日│NET中壢二店 │4,370元 │ ├──┼──────┼──────────┼─────┤ │ 13 │97年11月21日│家樂福中原店 │2,296元 │ ├──┴──────┴──────────┴─────┤ │合計:201.003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0月29日│溫馨旅館 │1,650元 │ ├──┼──────┼──────────┼─────┤ │ 2 │97年10月30日│城市花園汽車旅館 │2,280元 │ ├──┼──────┼──────────┼─────┤ │ 3 │97年11月2日 │百老匯旅館 │2,980元 │ ├──┼──────┼──────────┼─────┤ │ 4 │97年11月20日│貝多芬旅館平鎮店 │1,580元 │ ├──┼──────┼──────────┼─────┤ │ 5 │97年11月22日│愛錸精品汽車旅館 │1,780元 │ ├──┴──────┴──────────┴─────┤ │合計:10,27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 │1,000元 │ ├──┼──────┼──────────┼─────┤ │ 2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 │1,898元 │ ├──┼──────┼──────────┼─────┤ │ 3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 │2萬6,800元│ ├──┴──────┴──────────┴─────┤ │合計:29,698元 │ └──────────────────────────┘ 附表四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15日│七星國際旅館 │3,100元 │ ├──┼──────┼──────────┼─────┤ │ 2 │97年11月16日│七星國際旅館 │300元 │ ├──┴──────┴──────────┴─────┤ │合計:3,400元 │ └──────────────────────────┘ 附表五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16日│大潤發中壢店 │1萬5,980元│ ├──┼──────┼──────────┼─────┤ │ 2 │97年11月16日│大潤發中壢店 │725元 │ ├──┴──────┴──────────┴─────┤ │合計:16,705元 │ └──────────────────────────┘ 附表六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16日│碧雲天旅館平鎮店 │1,980元 │ ├──┼──────┼──────────┼─────┤ │ 2 │97年11月17日│碧雲天旅館平鎮店 │1,980元 │ ├──┴──────┴──────────┴─────┤ │合計:3,960元 │ └──────────────────────────┘ 附表七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名 │刷卡金額 │ ├──┼──────┼──────────┼─────┤ │1 │97年11月19日│168旅館 │1,680元 │ ├──┼──────┼──────────┼─────┤ │2 │97年11月20日│168旅館 │200元 │ ├──┴──────┴──────────┴─────┤ │合計:1,880 元 │ └──────────────────────────┘ 附表八 ┌──┬──────┬──────────┬─────┐ │編號│時間 │特約商店名 │刷卡金額 │ ├──┼──────┼──────────┼─────┤ │1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 │1萬8,912元│ ├──┼──────┼──────────┼─────┤ │2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 │2,522元 │ ├──┼──────┼──────────┼─────┤ │3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 │1,810元 │ ├──┴──────┴──────────┴─────┤ │合計:23,244元 │ └──────────────────────────┘ 附表九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21日│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500元 │ ├──┼──────┼──────────┼─────┤ │ 2 │97年11月21日│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231元 │ ├──┴──────┴──────────┴─────┤ │合計:731 元 │ └──────────────────────────┘ 附表十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22日│碧雲天旅館平鎮店 │1,980元 │ ├──┼──────┼──────────┼─────┤ │ 2 │97年11月22日│碧雲天旅館平鎮店 │250元 │ ├──┴──────┴──────────┴─────┤ │合計:2,230元 │ └──────────────────────────┘ 附表十一 ┌──┬──────┬──────────┬─────┐ │編號│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名 │ 刷卡金額 │ ├──┼──────┼──────────┼─────┤ │ 1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中壢店 │2,490元 │ ├──┼──────┼──────────┼─────┤ │ 2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中壢店 │2,640元 │ ├──┼──────┼──────────┼─────┤ │ 3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中壢店 │1,320元 │ ├──┴──────┴──────────┴─────┤ │合計:6,450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