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神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聖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進精密鍛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5,96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