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原 告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永棟
訴訟代理人 蘇順福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