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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原   告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永棟 訴訟代理人 蘇順福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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